低保群众红利来袭 我省城乡低保再提标

03.01.2018  10:21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对全省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平均增幅9.1%;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

方案》强调,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方案》明确,从2018年起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贵安新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划分为三个档次。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平均增幅9.1%。第一档,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标准为4152元/年,增幅8%;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标准为3936元/年,增幅9%;第三档,其余县,标准为3876元/年,增幅10%。2018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标准为673元/月,增幅5%;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标准为636元/月,增幅6%;第三档,其余县,标准为570元/月,增幅7%。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方案》要求,一是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特别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要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要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二是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特别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要同步做好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和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各地务必于2018年1月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

【原标题:贵州省2018年度城乡低保继续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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