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审批

04.06.2014  21:46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备注

1

体育竞赛

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8号,2011年7月22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62项: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保留的项目涉及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只有一项:体育竞赛审批。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二条: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附件1第12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