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开企业监测信息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24.11.2014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环发【2013】81号)文件,对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公开作了规定,明确了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等。

    本《办法1》第十八条: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公开内容有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于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视情况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2》第十七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公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或公布虚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三)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或报告的;(四)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不再是企业和监测机构的自愿行为,依法公开、按规定内容公开,已不仅仅是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和相关部门履行的职责,而是一种法律行为。依法公开企业监测信息,确保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内容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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