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侦监职能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15.12.2015  16:33

               

 

近年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从严惩治严重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既有效地打击犯罪,又减少了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与依法打击犯罪的关系,着眼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待黑社会(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盗窃、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坚持从严从严打击。 二、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 在审查批捕中,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少捕慎捕”,做到宽有度、严有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和发生在亲属、邻里、朋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既教育犯罪嫌疑人,又抚平被害人创伤,有效消除矛盾。 三、做好“回访”工作,将化解矛盾触角向后延伸 摒弃案结了事的做法,在办结不捕案件或监督撤案后,用心做好善后工作,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向后延伸,避免案件处理后产生起伏,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对于不捕的案件,定期进行案后抽查回访,回访对象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和辖区民警,跟踪了解掌握赔付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最新动态、诉讼活动进展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监督到位,防止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从而保障和解工作取得实效。 四、充分利用立案监督的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对群众反映的立案监督线索及时分析研究,尽快作出反馈,以取得群众信任,消除群众积怨。同时,通过办案发现案件当中的立案监督线索,对潜藏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社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等违法立案情况,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撤案,化解社会矛盾。 五、落实五项机制 ,促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定期深入社区、乡镇就不稳定的因素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矛盾苗头,对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风险点,案前预测评估、关口前移,案中责任到人、多管齐下,案后跟踪回访、矫正保护,积极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保持高度敏锐,对涉及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具有较大矛盾并有激化迹象的案件,以及其他承办人认为情况特殊的案件,必须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风险,既要对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矛盾予以说明,又要分析处理结果可能引发的风险,使院领导能够及时把握全面情况,做出必要部署,从而在问题出现时尽快争取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为矛盾化解提供有利条件。 三是建立每案必讯机制。充分利用讯(询)问案件当事人的机会,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而不只是偏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意见,弄清矛盾症结所在,寻找实现矛盾拐点的途径,为矛盾化解掌握主动权。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劝导说服,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化解矛盾。 四是积极实行“阳光检务”机制。侦监部门积极采用上墙公示、答问释疑等形式,使社会普通民众能充分了解侦监部门的工作运作机制和工作性质,保证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消除检察机关办案的神秘感,从而使当事人有效理解侦监部门的相关处理决定,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便于理性、合法的提出自己的合法正当诉求,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五是建立检校共建机制。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台帐,积极与家长、学校签订帮教协议,制定帮教措施,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案组等,结合所办案件到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发送检察建议书,通过建立检校共建机制,扩大预防青少年犯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