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4.04.2015  17:38

  4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禄智明、副省长蒙启良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省民宗委副主任张和平在会上发言。省人大民宗委主任委员杨贵新,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内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立主持。会上,发放了《条例》单行本。

  禄智明指出,《条例》的出台,为促进贵州民族地区更好更快发展、巩固和维护各民族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条例》抓住了民生这个基础,突出了发展这个关键。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制度保障。《条例》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上升到法规层面,用制度保障落实。明确了相关机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职责,对促进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内容全面。无论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还是强化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这一基础,《条例》都有考量。不光在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体育、科技和民族文化事业上作出规定,还对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三是针对性强。针对民族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明确自治州政府在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充分享有相应职权;民族乡的撤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民宗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并严格报批程序;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禄智明要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别是要结合贵州深入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大力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省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使《条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以推动和促进贵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蒙启良指出,在全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贵州结合实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既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进民族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的制度创新,对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贵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蒙启良要求,一是要强化学习宣传。省民宗委要会同有关新闻宣传部门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学习,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业务素质。二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督查督办、跟踪问效、工作评估,推动《条例》各项内容落地见效。三是要强化齐抓共管。民族团结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齐心协力。作为国家定位建设的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贵州而言,没有与之无关的单位,也没有与之无关的人员,各地要通过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个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条例》内容落细、落小、落实。四是要强化制度配套。推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乡工作、民族文化保护、清真食品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等立法,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完善《条例》的制度配套和政策支撑。
  蒙启良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不断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新台阶。一是要用足用活民族政策,把国家和省对民族地区的关心支持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突破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瓶颈。三是要发挥特色优势产业,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四是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在民族地区集成先行实施的相关优惠政策,探索设立以精准市场为核心,以扶贫开发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以对内对外开放平台为支撑的开放式扶贫综合改革试验区。五是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

  张和平说,为推动《条例》的学习理解、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目前省民宗委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进行释义工作。今年,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将乘中央部署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东风,把学习宣传《条例》列入重点工作任务,借助媒体努力创新宣传载体和宣传方式,积极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群众关心、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推动的强大动力,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全省民宗系统干部将把《条例》作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详细了解、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他要求,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将把贯彻落实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抓好与工作的结合,将贯彻落实《条例》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贸民品扶持等民族专项工作统筹结合,使《条例》的贯彻落实和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相互促进。二是积极协调配合。《条例》施行后,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资源整合,推动《条例》的各项内容切实贯彻落实。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水平。四是要抓好《条例》的监督检查。全省民宗系统将在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条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责任制,认真查处违法事件,确保《条例》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