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纳入目标考核

14.05.2015  18:48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明代张居正400多年前就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众多史实表明,如果有了法律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贵州是全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多民族的省情,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我省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重大关系和重要问题。日前颁布实施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省情实际、积极回应热点问题,将各级各部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吸纳上升为地方立法的高度,这是我国省区级地方立法的首创。《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为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律遵循;着眼于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从制度设计、各级各部门的职权职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予以了明晰和规范,必将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用法制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民族团结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掉了链子,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对司法和守法带来严重影响。正因为如此,贯彻落实好《条例》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鼎鼐调和作用,同样是《条例》制定出台的核心要义之所在。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的规定,使之真正成为助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有力武器?工作的方式方法很多,其中关键一环,就是要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目标考核体系,把《条例》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

  民族团结关乎全局。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进程中,我们要以贯彻落实好《条例》为契机,建立一个系统的目标考核体系,并一以贯之地执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贵州,必须卓有成效地抓好维护和谐稳定、增进团结、谋划发展的各项工作。为此,应树立团结和谐出生产力、战斗力的思想,坚持把具体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班子和人头上、融入到具体工作中。应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年度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事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2013年以来,我省在以县为单位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了“民族团结和睦指数”,将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三项指标同以县为单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相结合,密切关注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趋势和动态。虽然所占分值只有4分,但实践证明,这项考核极大地助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条例》的实施,实际上是继“民族团结和睦指数”之后,贵州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又一项重要顶层制度设计。只有将《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常规工作的目标考核,特别是要大力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起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使《条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才能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