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夜半发病狂砍雇主续:家政公司未尽责赔偿3成

25.06.2014  10:00

保姆夜半发病狂砍雇主

5月19日,本报A36版《保姆夜半精神病发作狂砍雇主》一文有了一审结果。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姆姜某的丈夫沈某某未尽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而推荐姜某上门的家政公司也没有尽到必要的询问、核实义务,两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保姆姜某则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姜某赔偿黄女士损失18675.48元,家政公司赔偿黄女士损失11003.77元;判决姜某赔偿杨老太太损失56463.93元,家政公司赔偿杨老太太损失31055.97元。姜某的丈夫沈某某对姜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左右,某家政公司向黄女士推荐了保姆姜某,并将保姆姜某送至黄女士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12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姜某因怀疑黄女士及其母亲杨老太太下毒害己,遂用菜刀将黄女士、杨老太太砍伤。案发后,姜某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杨老太太及女儿黄女士遂分别将姜某及其丈夫沈某某、家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分别要求赔偿10万余元、29万余元。

秦淮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姜某渐出现精神失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沈某某作为姜某法定监护人,在姜某所患精神疾病未痊愈的情况下,放任姜某外出务工,有违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某家政公司的推荐都应认定为系其在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行为,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资质、能力等必要事项进行询问、核实,并告知消费者。但现有证据表明,某家政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案情,沈某某应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勤 研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