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检察机关入选2例

17.06.2015  08:38

  6月16日上午11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司法保护,呵护美丽中国”主题新闻发布会,在官方网站通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发布10大典型案例。其中,贵州检察机关有2例入选。

   一、彭安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安亮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贵州省施秉县黑冲风景区内非法采挖疑似红豆杉幼树150株,假植于施秉县白垛乡白垛村黑冲组龙会招家厢房后的菜土埂边,准备制作盆景出售获利。

  经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确认150株疑似红豆杉幼树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南方红豆杉,为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I级保护植物。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后,监督公安机关于2月20日立案侦查。3月3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5月16日提起公诉。同年5月27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的成功范例。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走访,确认了存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在开展立案监督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紧密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当地检察机关严厉查处了多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遏制了当地多发频发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有力保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

   二、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长生路经贵州省榕江县兴华乡高排村“大坟”坡时,发现小路下方有一株长有树瘤的楠木树,意欲盗割并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长生电话联系杨昌勇,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购买,又邀潘其安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时许,莫长生、潘其安趁夜深持消声伸缩电锯进入“大坟”坡,杨昌勇按事先约定驱车赶到“大坟”坡查看楠木。莫长生与杨昌勇在现场碰头并议定好价格后,按指定位置割锯楠木树长有树瘤的部位。后三人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抓获。莫长生后寻机逃脱。

  经鉴定,本案被非法毁坏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基毁坏程度超过50%,被非法毁坏楠木活立木蓄积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要求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立案侦查。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潘其安、杨昌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莫长生发出追捕意见,5月9日莫长生被抓获。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诉。8月13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莫长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其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昌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二)典型意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县境内森林覆盖率高、林业资源丰富,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发案率较高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立案监督案件信息来源,做好信息分析及调查核实工作,突出立案监督工作实效。本案系榕江县首例采用新型伐木工具实施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人采用消声伸缩电锯切割楠木蔸块,作案手段隐蔽,后果极其恶劣,被切割蔸块的楠木树往往无法存活。榕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认真分析群众举报线索,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链接: http://gjwft.jcrb.com/2015/6y/sthjsf/index.shtml  

彭安亮案查获现场

彭安亮案查获的红豆杉苗

指认犯罪现场

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案巡回审判

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案巡回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