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离职业务员用假保单骗走5万 责任难断

03.09.2014  12:22

    ◆核心提示

    一男子在贵阳市油榨街附近一家银行里,两次在同一名业务员手中购买理财产品。岂料第三次购买时,男子被该业务员骗走5万元。

    1 银行大厅买到假产品

    据当事人王先生介绍,2011年7月,他去银行存钱时,一名林姓业务员给他推荐理财产品。后来他在同月分两次共买了3万元钱的理财产品。此后,业务员林女士常与他联系,两人开始熟悉。

    2013年8月10日,林告诉他有一个新的理财业务,红利更高。当天下午,王先生来到银行大厅内的一间办公室里,对方给了他一份保险合同(保单),还复印了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称这次是一年期的,不需要在柜台上办理。王先生将5万元钱交给她,让其代办。

    一周后,王先生拿着合同来到这家保险公司,却被告知合同是假的,他才意识到被骗。几天后,林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司法机关带走。

    2 骗子落网却无力赔偿

    2014年7月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推销保险为名,利用伪造的保单骗取被害人史某某及王先生现金16.5万元。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骗赃款16.5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史某某和王先生。

    可是,让王先生无奈的是,尽管林已落网,但她没有财产可以变卖偿还王先生被骗5万元钱。云岩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张警官表示,王先生可进行民事诉讼,待林某某刑满释放后,让其赚钱偿还。

    3 企业称无责律师有说法

    王先生认为事发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不过,他多次找到两家单位,并未得到一个结果。

    据银行方面的说法,银行所有业务都是在柜台窗口上办理的,银行方认为此事与他们并无关系。保险公司方则称,林在事发一月前已和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同样不认为公司方该承担责任。

    对此,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贵荣表示,虽然林某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务关系,但该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公告,或通知客户,以至于林某某利用在保险公司时与王先生形成的合作关系进行诈骗,所以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马律师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报记者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