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遗忘信用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03.06.2015  22:15

               

郑女士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谢某某发现该卡能够继续取现,便将郑女士卡上的15000元取走,该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对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2014年11月22日,郑女士在册亨县者楼镇纳福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便离开,后谢某某来到该自动取款机处取款,发现该取款机内留下的银行卡能够继续取现,遂从该银行卡内分6次将15000元悉数取出并将银行卡带走。2015年1月28日,谢某某到册亨县公安局投案,并将取出的银行卡及现金全额退还郑女士。

册亨县人民法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取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册亨县人民法院遂以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通讯员王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