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
06.05.2015 20:02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网络链接:_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5-04/25/content_19345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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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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