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

13.07.2016  02:10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共1600余字,从21个方面对原条例的条款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其中,涉及到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等多项热点问题。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改变了我国城市民族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城市民族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然而,20多年来,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密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给新时期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也就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