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可拒“啃老”

28.09.2014  22:40

中新网济南9月28日电 (曲成兰)生活中,由于就业、竞争压力和子女的依赖惰性等原因,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也让老人左右为难。山东省日前修订《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规定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认为,老人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的规定,既有助于促使年轻人参与社会发展,自强自立,自食其力,也有助于倡导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肖培树表示,《条例》还做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的禁止性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的倡导性规定,拒绝冷暴力,其目的在于促使家庭成员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尤其是促使赡养人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停留在经济上供养,而且要做到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条例》体例由原来的不分章节三十三条,变为八章六十二条,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谈及《条例》的亮点,山东省老龄委副主任、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说,《条例》在老龄事业经费保障、老年人医疗服务措施、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执法主体和社会责任、家庭养老的基础等方面都得到加强,明确了赡养人义务、加强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同时,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比如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截止到2013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预计到2015年底,将达到2000万左右,届时五个山东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丁希滨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的迅速发展使劳动力结构和老年抚养比、代际利益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家庭养老基础的强化、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丁希滨表示,接下来将结合老年节、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新《条例》宣传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做好《条例》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加强基层老龄组织建设,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加大老年执法检查力度等措施,确保《条例》落实到基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