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学车签标准合同以免被坑
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经营者今后别想“梭边边”;小伙伴们学驾照,今后要与驾校签订标准培训合同……为切实降低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率,贵州省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及时修正。
11月27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于即日起施行。
别想“梭边边”
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经营者也得受罚
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的被处罚,经营者们通常都是“梭边边”。不好意思,随着《修正案》的全新“出炉”,出现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和违法车辆都要受罚。
修正案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若具有超员20%以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7天;经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30天;经再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的,经查实,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此外,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站外揽客;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无证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学车有保障
不与学员签标准合同,驾校要受罚
报考驾照时,小伙伴们与驾校是否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上又是否明确了培训业务的种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呢?面对当下驾驶培训机构存在各类问题,修正案予以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对于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受监督
道路运输信息档案向社会公开
在监督检查方面,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息档案,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情况、行政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