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环保局提出“三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30.08.2016  12:08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和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表(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6〕130号)、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和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表(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南环通〔2016〕102号)文件精神,荔波县环保局认真领会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按程序进行备案,推出“三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一是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把关好项目的准入条件。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加强对企业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实行备案登记,避免出现越权、越级备案,降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等情况发生。

  二是要求工作人员坚持依法备案,提高办事效率。窗口人员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备案。秉着“效率优先”、“服务至上”的办事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填报所需资料,基本上能够当场完成备案,高效地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件实事。

  三是要求企业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已完成备案的项目在建设运营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应标准要求,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以来,窗口共办结备案登记26件,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表1件,共接待咨询服务100余次,办结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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