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应急网点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粮调控〔2015〕294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粮食应急网点的认定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应急网点建设管理工作
粮食应急网点是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主要载体。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应急网点的建设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应急启动时能够调得出、供得上、稳得住。各地要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应急储备和应急配送设施”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规范完备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二、严格粮食应急网点的认定条件
粮食应急网点是指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贵州省境内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粮食储备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军粮供应站(代供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及各类粮食销售网点。
(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认定条件。(1)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2)纳入粮食流通和工业统计范围,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4)企业正式投产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
(二)粮食应急配送中心认定条件。(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2)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3)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保证粮油质量和食用安全;(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5)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明码标价;(6)有粮油购销台帐,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条件。(1)以粮油产品批发零售为主,日常运转正常;(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3)营业场所交通便利,有一定的营业面积和仓储能力;(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5)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粮油明码标价;(6)购进粮食商品时有正规销售发票,有粮油购销台账,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报送真实的统计、会计等报表,建立并实行粮食商品购销可追溯制度。重点在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店、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中选定,网点不足的可以从粮油经销店、商场、超市、便利店中择优选定。
三、 加强粮食应急网点的验收和管理
粮食应急网点经营和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原则,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必须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任务。
(一)统一签订协议。市(州、区)、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认定的粮食应急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统一制作牌匾。应急网点一经认定,必须加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等牌匾。可以由各地统一制作发放,统一规格,统一字体。
(三)统一建章立制。各地要统一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并悬挂在墙上醒目的地方。
(四)统一验收登记。各地要制定应急网点验收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登记认定。
(五)统一建档备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应急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认定确实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应及时退出,由市(州、区)、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选择相应供应网点补充,并逐级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终止协议,取消资格。经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终止协议,收回牌匾。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可主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应急网点。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统计报表,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企业取消粮食应急网点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