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儿童争执引伤害 父母学校依法被担责

06.08.2014  13:22

               

日前,纳雍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学生争执引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丁某的父母及某小学赔偿原告翟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8147.04元。

本案原告翟某、被告丁某均系某小学学生,2013年5月15日被告用铅笔戳伤原告右眼,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父母、学校及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查明:原告翟某与被告丁某同在本案被告某小学就读二年级,去年5月15日临近下午上课时,丁某与翟某在学校花池台上做作业,丁某将翟某的橡皮玩具娃娃丢入花池里,翟某遂要求丁某将其捡起,在捡拾过程中丁某手里的铅笔不慎戳伤翟某右眼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原告右眼为九级伤残。庭审还发现,该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系教育局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签订,受益人为教育局,被告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右眼伤残虽不是故意,但却未尽安全告知和注意义务,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上课前在学校操场内的花池台上做作业,被告某小学未对该行为予以阻止和采取注意义务,又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