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死亡 家长承担责任
13.09.2014 12:20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本报讯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南盘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溺水死亡生命权纠纷的案件,使旁听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
邹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三人同为兴义市南盘江镇梅家湾村村民。2013年8月12日三人相约到万峰湖边钓鱼,次日清晨三人互相邀约至湖边,时至中午13时,因天气炎热黄某某与邹某某便下水游泳,而后两人发生意外溺水死亡。梁某某目睹二人溺水后即返回家中,当时未呼救,由于害怕家长责骂,事后隐瞒三人邀约至湖边钓鱼事实。2013年8月14日将邹某某、黄某某尸体打捞起来,证实二人系溺水死亡。而后邹某某监护人向本院起诉,邹某某死亡的后果与梁某某未施救有关,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三人私自相约至湖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邹某某、黄某某下水游泳发生意外溺水,事发时被告梁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应采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救助行为(如呼救等)的能力,基于三人互相邀约的先行行为,被告梁某某具有实施救助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梁某某对邹某某溺水死亡具有抢救不作为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梁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25480.8元。
每逢正值暑假期间,易发未成年人私自相约游泳溺水死亡的案件,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给这些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通过此案希望家长、学校切实提高学生预防游泳溺水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同时也要增强家长自身的监护责任。(帅俊 王三子)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13.09.2014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