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法庭全面推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制度

30.09.2015  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开始施行,为严格贯彻执行《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之规定,楼下法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首份《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证人经传唤到庭后,必须在保证书上签字并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后方能出庭作证,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准出庭作证。 由于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然而在以往的民事诉讼中,由于一些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出庭证言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法院对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也没有有效地采取制裁措施,导致证人作虚证,甚至作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案件诉讼,影响司法公正。楼下法庭于《解释》施行后在民事诉讼中及时严格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有效地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促使其如实作证,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树立了法庭司法权威。(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