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保安冒充警察执勤被拘

13.04.2016  13:40

人民网十堰4月13日电 一公交公司保安为增强自己的“权威”感,网上自购警衔、警号佩戴在仿制式警服上“执勤”,不料才“风光”了不足一个月,就被公安督察发现,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3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督察部门例行开展模拟报警及督察活动,督察民警在六堰开展现场督察时,发现一名年轻人穿着制式警服,手里夹支烟在某公交公司停车场指手画脚,与人民警察的形象格格不入。这种情况立刻引起了督察民警的警觉,随机上前出示督察证件,对其进行盘问。年轻人当即交待了实情,自己名叫刘某,系十堰市某公交公司的保安,为增强自己的“权威”感,网上自购人民警察肩章、胸标、警号佩戴在仿制式警服上,自2016年2月以来,在上班期间一直穿着“警服”在公交停车场值勤。当日,因乘客与司机发生纠纷,便对乘客指手画脚进行批评,因行为举止有异被督察发现。查明实情后,督察民警将案件移交给朝阳所调查处理。

茅箭分局法制大队对该案高度重视,从案件受理之初就指导办案单位调查取证,在证据收集到位后,又综合考虑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涉案嫌疑人本人意见,最后对刘某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购买假证冒充警察的,没收证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宋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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