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涉民决策等八类信息

24.12.2014  18:19

贵阳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要求教育、卫生计生、农业农村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办事公开,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改革,意见要求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

意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培训、人才管理、社会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城市管理、水务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公共交通、交通管理、道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农村、旅游(景区)、金融、体育、法律、文化、工商、质监、安监、科技、版权、人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将单位简介、政策法规、服务指南、收费处罚、监督投诉、突发应急、涉民决策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8大类别信息公开,通过建立和规范各类办事公开栏、建立网上公开平台、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作用、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形式,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不断优化办事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主动列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其中,意见还对教育、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交通、公路等、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重点单位的公开内容作了明确。比如,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进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此外,意见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也应作出相应答复。(樊成琼)

【内容附下】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办事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三)公开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附后)。

(四)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简介类。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法规类。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4.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6.突发应急类。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工作方案,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项目临时变更等事项及相关处理措施。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措施和相关信息,如相关产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

8.其他事项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五)重点单位公开内容。

1.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进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2.卫生计生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规范医药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就诊流程、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信息,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使用情况,提供医疗收费查询、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并公布行风建设情况和监督渠道。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单位职能权限、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服务的范围、依据、时限、站点、流程、结果以及违诺责任和处理办法。

3.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向社会重点公布价格听证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办事项目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和实效,代收代办项目的服务范围、站点、承诺,公共服务调整计划和措施,重要设备建设、维修以及故障处理信息,重大工程招投标方式和结果,监督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对可以预见的可能影响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有关事项,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4.交通、公路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重点公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执法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工作流程及办理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缴费办法、监督渠道等内容。

5.环境保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质量监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委托监测服务等各类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用途和使用情况,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

6.农业农村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农业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检测渠道、检测结果,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补助标准、进展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林业生产操作规程,木材及制品、非林产品等生产的质量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用途和使用情况,林业适用技术,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管护的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

7.其他从事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等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内容。除前项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要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申请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三、办事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七)公开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1.建立和规范各类办事公开栏,并通过便民服务卡、明白卡、办事指南、触摸屏、服务手册、报刊、广播、电视、公共微信微博等更加简便、灵活的形式,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

2.建立网上公开平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搞好网页内容规划和设计,网站内容要体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设立服务热线和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

3.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作用,对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办理。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单位办事大厅搭建综合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公开服务。

4.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编制、公布本单位或行业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做到内容完备、格式规范、及时更新。

5.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并探索利用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八)公开程序。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不断优化办事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主动列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

1.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在相关信息形成时立即拟定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须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

2.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众关注度较高或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结果、突发应急等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前或立即以便捷的方式进行公开。

3.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4.公开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纳入总体部署,统一督查落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主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办事公开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进行考核,2015年1月底前,分类制定完成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按要求做好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改革创新工作流程,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2015年3月底前完成办事公开事项全面清理梳理,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形成公开目录,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公开办事事项信息,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公开透明。

(十)加强工作指导。各地政府、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民心、合民意。进一步探索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办事公开引导促进内部规范化建设的作用,确保内部规范服务和外部有效公开。各级政府网站要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网或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统筹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事项,进行重点监察;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围绕下属企事业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内容,强化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监督渠道,受理社会投诉,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完善能力,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

附件

贵州省实施办事公开改革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考试招生、培训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医疗卫生(医院、医学研究、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民政(婚姻登记、社会福利、殡葬管理等)、社会救助(救助管理、救助机构)、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培训、人才管理、社会福利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生产生活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邮政、气象)、城市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质量)、水务管理(节水、排水、河道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公共交通(公交、出租车)、交通管理(车辆审检、车辆号牌管理、道路维护管理、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道路运输(运输物流、客运站)、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辐射管理)、国土资源(测绘、土地、矿产资源)、农业农村(农技服务、农业市场信息、森林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监测、水利工程管理、扶贫开发技术指导)、旅游(景区)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产权交易)、体育(体育彩票、体育场馆)、法律(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文化(图书馆、文化馆、文化艺术品市场、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工商、质监、安监、科技、版权、人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