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后公司未缴社保 住院费没着落状告单位

28.01.2015  09:56

  贵州新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何群,自从入职后,单位一直没有给她缴纳保险。在职期间,何女士因病住院,导致医疗费一直没着落。于是,何女士将工作单位告上了南明区劳动仲裁委。

  据了解,何女士2013年6月到贵州新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当时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将合同归还给她,并且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9月,何群因糖尿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都是自己垫付的,为了要回医疗费,何女生将公司告上了南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劳动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27350.84元,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5000元。”在听了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后,被申请人表示对此并不认可。

  “申请人没有办理个人停保,所以我们到南明区社保中心咨询时,被告知应该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个人停保,我们作为单位才能继续为她续保。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停保,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是她自己的原因,所以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被申请方便称,何群之前在另一个单位上班时,曾有社保账户,所以在没有停交之前,无法重新开户缴纳,至于申请人提出经济赔偿金的请求,被申请人则表示这也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是2014年9月10日合法到期,不存在请求解除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4条之规定,因合同合法到期解除的合同,被申请人是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随后,申请人向仲裁员提交了自己的住院证明等相关手续,由于两人各持有不同态度,仲裁员在听了双方意见之后表示,将择期作出仲裁。早报讯(记者潘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