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04.06.2014  19:38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方福翠申请宣告冯大友死亡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大友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13黔义民特字第6号判决书,宣告冯大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省晴隆县奔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1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陈跃进: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陈跃进、黔西南州荣信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黔义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陈跃进、贵州鼎盛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永兴富锰渣厂、陈跃进、贵州鼎盛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黔义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单忠胜:
      本院受理原告韦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黔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黔义民初字第1332号
宦继方 陈付必:
      本院受理原告吕天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