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08.09.2015  19:07

黔民宗办发〔2015〕47号

各州、市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威宁自治县、仁怀市民宗局,各民族古籍研究基地及相关单位:

  《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项目管理,提升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民族古籍项目是指经由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按照省民宗委的统一部署所立项实施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研究的全省少数民族古籍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贵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基础上,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全省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出版、研究指导项目并公布。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古籍项目的申报,应服务于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服务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

   第五条 民族古籍项目的申请,面向全省各级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特别是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和民族古籍研究基地及其所属个人。每年6月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发布项目申报指南,7月开始申报次年的项目,8月下旬确定项目,9月上旬发布立项通知书。项目申报需向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省民族古籍抢救保护项目申报书》或《贵州省民族古籍研究项目申报表》,由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并统一交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按期报送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

  所有项目申报均于规定期限内上报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所有材料均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 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将根据项目论证提要、申请经费、项目参与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研究课题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凡确定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并由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作协议。

 

第三章 实施

   第七条 贵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工作;项目所在相关州市民宗委为古籍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实施的目标、时限等。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两个月向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重点说明变更原由,获准后方可调整。原则上完成项目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以及到期无法验收的项目,除项目经费的尾款不再拨付外,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可抗拒因素必然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执行时,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可中止合作协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民宗委将根据项目价值和完成难易程度,提供相应经费;项目申报单位应匹配一定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下拨的项目经费到达项目实施单位后,分3个阶段各支付项目经费的三分之一,即项目启动、中期评估、项目验收。中期评估合格的,才能落实第二次兑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落实第三次兑付。

   第十二条 全省民族古籍项目需会同基层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共同实施的,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承担。

   第十三条 全省民族古籍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民宗委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凡项目经费在管理使用方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除责任自负外,三年内不得申报古籍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实施完成后,由相关市州民宗委初步验收,合格后报送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项目成果形式及数量依照《民族古籍抢救保护项目申报书》为验收标准,相关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文件资料交由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研究类项目的结项管理,切实把好科研成果的质量关,研究类项目的结项,须由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签署评审意见,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定。评定为不合格的,该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将不得申报任何课题或项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数据库”。逐步对接省级相关图书、文物、档案、民族语言与口述资料数据库等,创造条件升格成为“贵州省民族古籍数字化”平台。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古籍保护项目,将以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的名义颁发相应的证书。对于评定为优秀的研究课题成果,适宜公开出版的优先安排经费资助出版;凡能及时转化为推进工作的成果,及时运用。

   第十八条 由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项目,其成果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享有。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作实施、或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其成果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与合作组织或个人共同享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对项目成果享有使用权和出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各州市民宗委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测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贵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