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15.02.2015 16:15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按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与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
在灾害救助方面,涉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级上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灾情稳定前,应当执行每日逐级续报制度。
《办法》明确,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制度。灾害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应当启动救灾捐赠预案,组织和发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公开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5.02.201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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