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环境污染犯罪入刑第一案宣判倾倒危险废物140吨“劲源”负责人被判刑

13.05.2015  02:4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长期在工厂外的小山沟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废铝灰)达140吨后,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永登县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昨日,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据悉,该案是自今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兰州市环保局查处的首例移送司法机关并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苏某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得到相关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下,在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私自设立了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苏某某从青海、兰州一些大铝厂收购其炼铝后的铝灰进行打磨分离,筛取能用的铝渣在小炼炉窑里用土法回炼成铝锭,将筛下不用的废铝灰通过机械传送带擅自倾倒在附近的一个小山沟里。

经侦查,2014年6月以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的危险废物约140吨。2015年4月17日,此起由兰州市环保局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的首例环境违法案件,在永登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以及苏某某的认罪态度后,做出如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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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强硬的监管手段”是这部法规的最大亮点之一,加上配套出台的4个办法和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构成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系列惩戒措施。先采用“上不封顶”的处罚手段进行经济制裁,仍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污设施,更严重的限产停产,同时督促企业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