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南大道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18.12.2014  21:37

平溪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县城南大道是县委、政府确定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形象工程,为顺利完成征地工作,使该项目能按计划早日实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卅{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征地工作的实际,经县人民政研究,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菜地征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33280元/亩,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计价进行补偿。

  二、稻田征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2320O元/亩,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计价进行补偿。渔塘、藕塘参照该标准执行。

  三、旱地征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助费)为14805元/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计价进行补偿。

  四、荒坡及空地征地补偿标准为3444元/亩。

  五、零星树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柿子、柚子、桔子、板栗等果树,苗期3元/株,株高l米以上末挂果的8元/株,初果期每株20元/株,盛果期50元/株。

  2、桃子、李子、梨予、杏子等,苗期3元/株,株高1米以上未挂果的6元/株,初果期12元/株,盛果期40元/株。

  3、枣子、核桃、米辣子,枇杷、龙爪等,苗期1.5元/株,株高l米以上来挂果的4元/株,初果期l0元/株,盛果期30元/株。

  4、葡萄等,未挂果的3元/株,挂果的10元/株。

  5、油桶、漆树等,株高1米以上未挂果的3元/株,初果期8元/株,盛果期20元/株。株高l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6、竹子、芭蕉树未成林的2元/株,成林的20元/篷。

  7、杉木、松木、柏木、椿木等用材林树,株高1米以上未成材的4元/株,株高1米以下或胸径50cm的成材树不予补偿。

  8、桐木、樟木及其它杂木等,株高1米至5米为3元/株,5米以上或1米以下不予补偿。

  六、坟地征用补偿标准(含土地征用费和搬迁费):新坟400元/祖,有碑老坟30O元/祖,无碑老坟200元/祖。

  七、未列入上述补偿标准的地类地物,可参照本县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八、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一经划定(放线)后,在征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种、抢栽任何植物和作物,不得抢修建筑物。凡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