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74号提案的答复
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省扶贫办领导高度重视,针对建议的内容,安排相关处室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财力保障机制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县财力保障机制,财农〔2011〕412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扶贫工作,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为了保障扶贫资金安全运行,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46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责任明确,省扶贫领导小组将资金下达到各地之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承担的扶贫开发任务,对应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责任。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资金、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市(州)级政府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和监管;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负责,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人,同时也是乡级报账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按职责分工履职。
二、关于国家和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片区规划项目的实施问题
为了加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推进片区规划的实施,省委、省政府坚持区域经济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思路,积极构建专项扶贫、社会扶贫、行业扶贫的大扶贫格局,共同推进片区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水、电、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等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助农增收的产业扶贫项目等。近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及6个配套文件,决定用三年时间,通过实施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六个到村到户”,完成基础设施小康路、小康水、小康房、小康电、小康讯、小康寨“六个小康建设”任务,推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到2017年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我办将积极发挥片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呼吁,将片区规划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行业部门“十三五”规划,夯实片区发展基础。
三、关于取消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的问题
按照中发〔2010〕11号文件精神,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级配套,其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承担。鉴于我省省级财力也十分困难,在落实一些公益性建设项目时,采取了“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对市、县有配套能力的,优先解决了一些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中,没有要求地方配套。为此,我们也将从其他角度,积极向国家呼吁,免除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以支持我省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快发展。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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