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1.2014  13:33

黔府办发〔2014〕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贵州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各族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目标。

  2014年,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省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各地、各部门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多种合同方式,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不超过三年)、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指导性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事项,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应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购买主体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 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一批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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