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
划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划定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确保全省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就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保护优先、数质并重”的原则,从城市和城镇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由高等地及低等地划定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明确保护责任,完善保护标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质量。
(二)划定重点区域
市(州)中心城市周边耕地、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地等,应该划定为基本农田。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已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逐级分解落实,保护指标和布局的调整均需报国家批准,强化规划指标约束。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划定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耕地质量更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在全要素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基础上,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并填写相关表册。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标识实用手册》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照《规程》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并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等,按规定落实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各地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要求,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三、工作安排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具体负责全省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一阶段:2014年6月底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基本农田范围、布局,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到图斑、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数据库,完善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基本农田规划图层,确保与报国家备案数据库的一致。
第二阶段:2014年12月底前,全省各县完成辖区内五千亩以上坝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九个市(州)所在的市(区),贵安新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试点县,清镇市、仁怀市、赤水市、福泉市全面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11月市(州)完成初验,12月通过省级验收。
第三阶段:2015年底前,其余县(市、区、特区)全面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2015年11月市(州)完成初验,2015年12月通过省级验收。
为保障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州)及县(市、区、特区)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划定工作的总体部署情况、任务及分工、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省厅耕保处,省厅将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对各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及检查。
四、成果验收与报备
(一)成果验收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按照《规程》要求,遵循“县级自检、市(州)级初检、省级验收”的程序自下而上进行。市(州)级初检按照每个县(市、区、特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级验收应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二)成果报备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各地应按照《规程》要求,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提交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纸质资料及数据库电子信息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规划院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汇交检查、汇总全省数据库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统一上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国土资源部备案认可后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管控。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