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19.10.2015  16:38
  黔教办财〔2015〕1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保证资金安全,加快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省教育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教育厅党组2014年底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方案》要求,现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提前谋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处室(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预算管理和执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工作早启动,项目早安排,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要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梳理各项支出,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最大限度降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确保全年支出目标的实现。      (一)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级科目的总额占年初预算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90%,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到市(州)、县及单位,减少留厅资金量。      (二)预算执行要求。当年的省级预算,6月底前要完成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前完成预算指标的90%。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原则上要在收到中央文件的20日内将预算下达各地(学校、单位)。      (三)留厅预算在本年未执行完毕的,须于次年的6月底前执行完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完毕,应写出书面说明和执行计划,报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财务处备案。      二、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      (一)补助市、县、单位的专项经费。各处室(单位)拟出专项经费分配下达计划,形成正式下达预算资金文件,交厅财务处审核会签,经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并与省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二)留厅处室(单位)安排、采购等的专项经费。各处室(单位)于年初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拟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用款进度(见附表1),交厅财务处审核,经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      (三)使用计划一经审定,各处室(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使用计划,应按程序重新报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经厅主要领导审定,交厅财务处备案。      三、加强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一)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处室(单位)要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      (二)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各处室(单位)要对预算执行进度和执行效益进行监督,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将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质量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并反馈厅财务处,切实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严格管理职责,保障资金安全      (一)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分配办法。各处室(单位)要会同厅财务处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管理职责、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各处室(单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须做好“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的预算(见附表2),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发生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定期在一定范围对各处室公务接待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厅属单位也应将本单位的公务接待开支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财务处备案,并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在年度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按程序组织编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      附件( 点击此处批量下载 ):     1.省教育厅处室(单位)项目支出资金指标用款进度申请表      2.省教育厅处室(单位)“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表         (责任编辑:gzsedu_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