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以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精神和部署,日前,省民宗委下发《关于做好培养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的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着力抓好示范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引领作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
积极树立示范典型。 一是分层次树立典型。既可树立在创建活动中各方面取得成绩的典型,又可树立在创建活动中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典型;既可树立区域类典型,又可树立部门、单位类典型。二是多途径推荐示范。要在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本级示范的基础上,向上级机关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比较优秀的典型,同时引导和提倡社会团体、各族群众推荐示范典型,营造培养树立示范典型的社会氛围。
加强培养和宣传。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创建活动资源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二是突出重点,注重创建活动的条件、示范内容和效果影响,对列入示范典型培养的地区、部门、单位进行指导和帮助,激发和调动其开展创建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1000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三是做好示范典型事迹的总结、宣传。通过开展调研做好示范典型事迹的总结,发掘和塑造一批具体鲜活的示范典型和宣传榜样。同时,协调和调动各类媒体资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示范典型、学习示范典型、争当示范典型的良好氛围。对拟报送宣传、推广的示范典型及其事迹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可信、先进事迹突出。
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作为推动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及时总结,不断提高运用典型推进创建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宣传、统战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工作,形成齐抓共建的格局。三是保障经费和条件。要加大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工作的经费投入,安排相关专项经费时,要有一定比例向培养典型方面进行倾斜。省民宗委将对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示范的有关单位和示范典型的培养宣传、进行省级示范点重点打造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把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示范典型培养和宣传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自开展创建活动以来,全省涌现了一大批创建活动的示范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已命名授牌两批全省创建活动示范单位368个。2014年,省民宗委将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开展全省第三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授牌(300余个)。同时推荐一批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在加强对示范典型培育宣传的基础上,挑选6个创建活动基础工作扎实、内容形式丰富、创建活动积极性高的单位进行重点打造,创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进一步扩大和宣传全省创建活动的影响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