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资助情况清查的通知

10.05.2018  16:58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

为贯彻好《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黔民发〔2012〕5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管,为下一步专项资金的审计做好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省级建设资助情况及资助效果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一)拟定方案。为强化工作的落实,扎实开展好清查工作。各市州民政局必须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方法及时间节点等,切实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结果,各地清查方案于5月10日前上报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二)实地查验。各地民政部门组成检查组,严格执行《资助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对所辖区域内受资助养老机构的实地查验工作。查验内容包括:

1.  资金使用情况。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的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改善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使用情况,重点调查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的整改落实情况;

2.  机构运行状态。调查受资助机构是否继续经营,是否改变养老服务功能,以及对此各辖区采取的对应措施。

3.  形成评价。通过实地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以及机构运行状态的查验,按《资助暂行办法》对“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监督 管理”的规定,综合对受资助的机构进行达标评价。

4.  开展自纠,落实整改。认真开展自纠,对评价不达标,不按规定使用或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资助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予以追回。对已停止经营,五年内变更非营利性质和改变养老功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各辖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三)上报情况。各市州民政局汇总自查自纠情况,填报

2013-2017 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资助情况汇总表》。

二、进行抽查

(一)抽查主体及内容。获得过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清查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运行状态等真实性进行抽查。

(二)抽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和必查相结合。对已资助满三年的养老机构采取随机选取抽查方式进行,对资助未满三年或中途停止资助的养老机构,采取必查方式进行。抽查工作将与现场核查工作一并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清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资助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对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效果等进行清查,保证所填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清查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二)加强责任落实。清查工作要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因监管力度不够而导致的责任后果由各辖区民政部门自行承担。

请各市州民政局统一汇总《资金情况汇总表》,务必于 5 月

31 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联系人:阳惠陆飞行(0851)86918059(电话/传真)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3-2017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资助情况汇总表。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