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制定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04.06.2014  20:32

  正义网呼和浩特4月18日电(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关雅红)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内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推动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制定《重大事项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制度》,并印发全区执行。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检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作出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高检院领导同志对全区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区性重要检察工作的长期规划、部署;年度重要工作或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全区范围内开展的重大专项活动等8项内容;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年度全区检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全区检察系统荣获国家级和高检院(省部级)表彰奖励情况等。   

  重大事项报告对原则、方式、时限等也作了相关规定。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自治区检察院拟组织重大活动需经党委批准的,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送请示,其他事项及时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完成后一周内报告,紧急事项及时报告。请示和报告均采取书面形式。重大紧急情况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报告。报告由承办部门起草,分管检察长审核,经研究室统稿、办公室核稿后,由检察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