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

04.06.2019  11:01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旨在通过立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促进现代种业的发展。

  《条例(草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存、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对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针对已经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完善和细化了《种子法》的规定,明确了六种不宜推广种植销售的情形,并设立了相应处罚条款,为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用种安全,遏制引种者的恶意备案提供了保障。

  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将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明确品种选育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品种认定,认定机关有权根据其申请内容对认定的品种性状发布据实公告,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同时鼓励在规模推广前进行适应性试验。为我省下一步探索、细化全面有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监管措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条例(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跟踪评价的农作物品种,对其安全性、适应性、抗病性进行全程跟踪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种子质量追溯机制,依法推进我省对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用种实施有效监管。

  此外,《条例(草案)》专门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增强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法制意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进口、出口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据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