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各市(州)批复

29.10.2019  15:56

省政府下发通知——

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各市(州)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批复。

  根据通知,辖区内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权,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行使。乡镇、农村跨市(州)新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权,由省人民政府行使。辖区内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复。已经获批的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取消,报原批复机关批复。乡镇、农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取消;确需调整、取消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充分论证调整和取消的必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吴雨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