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法院依法宣判首例破坏生态资源电鱼案

17.12.2015  11:07

               

 

12月15日,由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以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拘役5个月。据悉,这是凤冈县依法宣判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电鱼案件,罗某某也成了因电鱼破坏生态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经凤冈县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四川省泸州市人,长期租房在凤冈县城生活。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利用家中三轮车上的电瓶和喷雾器壳、电线、竹竿、网兜等自制了一部电鱼机,然后采用电鱼机到凤冈县龙泉镇柏梓村凉风洞附近河流以及打洋坝主河道进行电鱼,先后电得两条半斤左右的鲤鱼及一些泥鳅。后被当地钓鱼的群众阻止并检举。随后被告人被凤冈县农牧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在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被禁用的方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警醒教育其他毒电鱼的恶劣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凤冈县法院认真考虑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图为庭审现场。 何仁良 王 猛  任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