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获刑8个月

06.10.2014  14:32

               

 

国庆前夕,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告人曹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据悉,这是凤冈县法院审结的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曹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凤冈县法院判决赔偿伤者陆某人民币25729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陆某于2012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曹某给付了赔偿款400元,然后称自己无钱,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在未发现曹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于2012年12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8月,在得知曹某办酒席收有礼金后,陆某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受理后,调查得知曹某办酒席共收礼金33210元,遂责令曹某继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曹某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此后,曹某外出躲避法院执行,至今仍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曹某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