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
22.01.2015 03:47
本文来源: 民政厅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优待范围、优待原则、优待措施、组织实施、附则等6个部分,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在坚持“普惠”加“优待”,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先安排原则的基础上,整合民政、国土、住建、水库生态移民部门政策资源,出台的优待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对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不轮候,优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家庭,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此外,为体现“优待”原则,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此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或因受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实施办法》对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库生态移民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是全国少数几个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之一,《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在“住房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2.01.2015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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