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八条”
近日,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共提出十八条政策措施,加快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直以来,贵州省高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基本上由高校科研人员自主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专门机构、无专职岗位、无专职人员。《意见》明确,全省高校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建成一支高校科技经纪人队伍,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门机构、专职岗位和专职队伍。
《意见》要求,全省高校要建立健全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工资奖励等制度,确保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可聘职称,可参与业绩考核,全面推动高校科技评价从单一的“学术评价、论文评价和获奖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突出“成果转移转化评价、产业贡献评价、经济推动评价和社会服务评价”。
根据《意见》,全省高校对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可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意见》明确,全省高校要制定激励措施和管理办法,引导、激励高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可到企业兼职,兼职所获收入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拥有科技成果,且具备转移转化能力和条件的科研人员可停薪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或一个聘期内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保障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的合法性。
此外,全省高校要建立高校人员与企业人员双向流动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聘请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在新增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中优先招聘具有在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对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服务人员优先评聘;离岗创业成功的可不回学校,直接与学校解聘。(记者 罗海兰)
[责任编辑: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