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出台意见 积极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市政

20.07.2015  11:26

  为创新贵州省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贵州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将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多个重点领域,包括农业、水利、医药、核电、市政等,享有多项政策优惠。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户所有和管护。一旦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领域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意见强调,将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投资从事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且会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选择部分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100个示范小城镇等重点镇推行试点,逐步把有条件的县城、100个示范小城镇等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按照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社会办医疗机构留出20%以上的空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起可按规定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还称,将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教育机构、公办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