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头条:贵州首次单独出台政策支持工运事业创新发展
广大职工有靠山有甜头 工会干部有激情有奔头 工会工作有方向有干头
贵州首次单独出台政策支持工运事业创新发展
全文21条刚性规定,明确50多条推进措施
中工网贵阳7月17日电(记者 李献波) 7月17日,记者从贵州省总工会了解到,日前贵州省委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努力推动全省工运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2013年,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等领导同志就工会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给予高度肯定。随着该省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不断推进,安顺、铜仁等地先后出台政策,扶持工会事业发展。去年11月以来,省总工会先后开展了两次大规模调研,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代拟稿)》并呈报省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正式文件。
据省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该《意见》是贵州省委首次单独就工会工作出台的综合性文件,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贵州工运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共有六个部分,包括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致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增强工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等。全文有21条刚性规定,明确了50多条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改革开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以广泛开展“工业强省﹒工人当先——工会组织在行动”活动和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扎实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建功立业活动,服务全省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责任制度、工会维护稳定报告制度和工会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矛盾调处、协调督办联动制度,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意见》提出,要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各级统战、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民政、国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等部门以及工商联要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依法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工作机构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党对工会工作领导制度,完善政府对工会工作支持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会工作汇报。在提名各级地方党委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进一步健全人大、政协支持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保证生产一线职工及工会干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一定比例。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完善政府(行政)及产业部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政法机关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主席可由同级人大或政协领导班子副职兼任,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副职兼任。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副职待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和管理的统筹规划,重视工会干部培训,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工会领导岗位。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总工会已向全省各级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对《意见》的贯彻落实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