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不准办人情案
11月26日,记者从贵阳市纪委获悉,结合自身实际,贵阳市于近日制定出台了《贵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四要十不准”》,从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积极促进纪检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方面,以10条行为准则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有效开展工作。
根据《贵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四要十不准”》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勇于担当方面要切实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准发布、散布、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和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在严于律己方面要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不准利用执纪执法工作便利接受财物、宴请、娱乐消费和其他好处;不准进行任何违反作风建设、工作纪律规定以及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不准造谣生事、恶意诽谤、诬告陷害、诋毁他人名誉。在接受监督方面要积极促进纪检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和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姑息迁就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在以身作则方面要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或为被调查人请托、说情;不准向被调查、检查、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索要或借用交通、通信及办公设备等物品;不准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贵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四要十不准”》,是从省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要强化担当意识、律己意识、严管意识、表率意识“四种意识”入手,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勇于担当、严于律己、接受监督、以身作则,并从这四个方面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以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不断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言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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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试行办法防止“灯下黑”
29个方面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表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近日,贵阳市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贵阳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将监督重点放在纪检监察干部的有关权力的规范行使上,通过从29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有关个人表现等,进一步防止“灯下黑”,促进贵阳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办法(试行)》分为七章二十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督。监督对象分为市纪委监察局实施的监督对象,区(市、县)纪委监察局实施的监督对象,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纪工委实施的监督对象,市级纪工委监察分局实施的监督对象,派驻机构实施的监督对象等5个部分。《办法(试行)》指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范围的干部监督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范围内的干部监督事项。
在细化监督内容,规范干部行为方面,《办法(试行)》将监督重点放在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监督检查执纪权、干部任用权、资金资产支配权等权力的规范行使上,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廉政风险防控,通过从29个方面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以及注意工作时间以外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个人表现等,把纪检监察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拖延执行调查任务”、“不准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不准收受下属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钱物”、“不准违反社会公德,粗暴处理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给组织带来不利影响”等,切实为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章立制、夯实基础。
为强化组织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全市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及人员负责。同时,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正人先正自己”,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并自觉接受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办法(试行)》明确,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