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出台防范干预过问案件实施细则

19.11.2015  00:27
  本网消息  前不久,贵州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防范干预过问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本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向司法鉴定、审计、拍卖等机构及其承办具体委托事项的人员说情打招呼,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审计、拍卖等工作。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程序。

  《实施细则》强调,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得执行任何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指示与要求,对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案件、插手具体案件的应当拒绝其要求、拒收其转递的涉案材料,并对该情况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分管、承办或参与讨论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记录人员设定了保护措施,规定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