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18.12.2014  21:36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价办【2013】4号)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发改局),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价办〔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案件的重要保障。各级物价部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客观公正,规范高效。

  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国家机关专门负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刑事案件中的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进行估价。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鉴定水平,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准确、公正的价格鉴定依据,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一)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要求及相关材料。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三)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提取证明材料。

  (四)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由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当注明查获的时间、地点及其损坏程度,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说明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附有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如没有或仅有其他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办案机关重新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不得以机构资质不全、人员资格不具备、办公经费缺乏等事项为由拒绝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将受理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目前个别地方尚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其职能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五、各级物价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督导和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物价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本系统内的沟通协调,形成上下沟通、相互协助、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市(州)物价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定期对本地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案件数量、案件质量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相关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进行半年报和年报。各市、州物价局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传真电话:0851-5257889);各市、州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传真电话:0851-6209589)。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