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引领现代山地特色高产农业产业发展

25.08.2016  18:39

  日前,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引领现代山地特色高产农业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农业科技人员,是在全省农业、林业、水利、供销、扶贫、科研、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科研、推广和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等第一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第二产业;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农村经济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交易等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业。
  《办法》规定,农业科技人员可采取独资或合伙的方式,离岗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农业科技要素向产业一线流动,加快农业技术推广,实现产学研有机融合,推动贵州省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科技人员本人出资现金应不少于20万元。
  据悉,农业科技人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特长和领头人作用,带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农户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人出资现金应不少于20万元,参与的农户应达到20户以上。同时,农业科技人员也可采取以本人专利、科技成果要素入股的形式,不离岗参与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技要素活力和动能。对于单位所有的专利、科技成果,经协商一致,单位可以适当方式转让给农业科技人员使用。(孙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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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规模条件
  一、种养业:种植类(包括种子种苗),集中连片露天精品水果、蔬菜、茶叶等不少于200亩;集中连片设施蔬菜、中药材、园艺花卉苗木、食用菌不少于100亩。养殖类(包括种畜禽、水产),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或存栏良种母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0头以上;存栏羊300只以上;存栏家禽10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个标准厢以上;特色养殖不低于上述标准。种养业在达到规模条件基础上,应带动农户20户以上。
  二、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规模应不少于200万元,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不少于500万元,解决20人以上就业。
  三、农业服务业:农产品流通、销售类,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解决10人以上就业;农业产前、产中等服务企业投资规模不少于100万元;农业农村经济政策咨询、资产交易评估等产后业务投资规模不少于50万元;休闲农业类,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同时应兼顾从事种养业生产。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设想等。农业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在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前提下,经研究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农业系统单位的还需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
  农业科技人员与所在单位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签订离岗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农业科技人员参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要参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拟以专利和科技成果要素入股的形式等,报所在单位审查;所在单位在其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交办任务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应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参与,辞去领导岗位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支持政策
  一、对经批准离岗的农业科技人员,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并结合离岗创业期间专业技术岗位及工作实绩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农业科技人员离岗期间不占用单位技术岗位,离岗结束回原单位工作的,继续按离岗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离岗期间,因遭自然灾害或遇重大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再继续离岗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以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解除离岗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协议。
  3年期满后,农业科技人员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工作或继续离岗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继续离岗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可与原单位续签3年离岗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协议,期间按照停薪留职的方式保留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据考核结果和工作实绩参与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续签3年期满后,农业科技人员可以选择回原单位工作或与原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
  二、农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可以享受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奖励扶助、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对离岗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农业科技人员给予一定优惠额度的信用贷款。
  三、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按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农业技术研发、农民培训、扶持微小企业等资金,在农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本着谁考核、谁奖励的原则,同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携带农业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应引导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社会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五、农业科技人员在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品牌等,产权依法属于农业科技人员或经营主体。在依法申请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并保护其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对推动农业产业技术进步有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