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19.07.2016  15:40

  “纳入监测的44条河流85个监测断面中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的数量,比上年上升8.2个百分点;14个出境断面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比上年上升14.3个百分点。全省主要河流水质良好。”这是不久前发布的《2015年贵州省环境状况公报》中的一组数据。

  “这得益于贵州省生态文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道。

  “‘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用制度的手段倒逼很多以前的污染企业主动加强治理。”福泉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这些体会,源自贵州省近年来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环境保护河长制、生态补偿机制、第三方治理等水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

  尤其是贵州省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因“”而异制定补偿办法。赤水河流域的生态补偿为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二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采取“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第三方治理中,除火电厂外,监控设施全面推行了第三方营运。

  此外,在近三年来的改革实践中,贵州省的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工作还在全国创造了多个第一。

  率先在全国出台了首部省级层面上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率先在全国设置环保法庭并成立省级层面上公检法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率先在全国开展第一例由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执法机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率先在全国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

  在一系列体制机制的改革护航下,不仅贵州的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明显提升,大气环境、声环境等方面的治污减排也得到强化,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

  数据显示,全省88个县(市、区)空气污染指数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9.7%,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年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交上了一份令人振奋的生态文明建设答卷。(记者 王鲁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