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剑指企业污染跨区作战管辖环境案件
一专业检测人员正在对污染证据进行保全。
清镇红枫瓷业有限公司厂区外堆放着外墙瓷砖等垃圾。
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污水外排口,蓄水池内泛着白色液体。
工作人员对清镇市吉利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蓄水池外排口流出来的水进行取样。
说起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安新区三家瓷砖生产公司环境污染一案,时间要回溯到一个多月前。在“世界环境日”6月5日当天,此案被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7月8日,该案进入庭前调解阶段。调解现场,位于贵安新区的被告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清镇红枫瓷业有限公司和清镇市吉利陶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全部承认原告诉状中所指的环境污染事实。
“本案是我们第一次受理贵安新区的环境案件,第二次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说,接下来,三家企业必须按照相关专家制定的方案施行污染整治,“如果被告不按照这个方案施行,法庭可以开庭,判决其依照方案执行。”
昨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已组织专家到污染现场开展调查,相关治污方案也将尽快拟定。
【案件回放】
宣战污染 公益诉讼护环境
今年5月,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志愿者发现:位于贵安新区的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生产废水直接向外排放;清镇红枫瓷业有限公司的原料露天堆放,固体垃圾露天倾倒;清镇市吉利陶瓷有限公司废水收集处理池破损,污水直接外排。值得重视的是,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和清镇红枫瓷业有限公司所处区域地表水汇入中八水库,中八小河发源于中八水库,中八小河经车田河流入花溪水库。清镇市吉利陶瓷有限公司所处区域地表水排入衣裳河,经东门河后汇入百花湖。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法庭提起公益诉讼,说你们厂区排放的污水侵害了公众环境。今天根据原告的申请,我们委托相关检测部门,对厂区排放的水进行取样……”6月5日上午9时许,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法官和相关专业检测人员来到位于贵安新区的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污水外排口现场进行取证。
当天,法官还先后来到清镇红枫瓷业有限公司和清镇市吉利陶瓷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送达,标志着法庭正式受理该案。
案件受理当天,正是2014年世界环境日,节日的中国主题为“向污染宣战”。记者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了解到,法庭之所以选择在世界环境日受理该案,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以这样的方式“向污染宣战”,借此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进一步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对污染环境行为“零容忍”。
【现场还原】
污染事实 原原本本被记录
“在办理环境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现象可能很短暂,证据容易消失,法院在收到原告诉状之后,进行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环境案件办理中法院广泛采用的方式。”罗光黔说。为了第一时间取证,法庭特意带上了执法记录仪、水质检测专用工具等设备,对相关污染证据进行保全。
正当现场取证工作进行之时,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闻讯赶来。“这是冷却水,不是生产污水……”面对从厂区外排口流出来的汩汩污水,该负责人闪烁其词。而记者在现场看到,这里的污水处理设施已经破损,在两口约10平方米大小的蓄水池内外,水面上漂浮着白色乃至粉红色的污染物。
在清镇红枫瓷业有限公司的厂区外,露天堆放的8000多吨瓷砖原料很显眼。在瓷砖原料的一旁,田坎已被厚厚的瓷砖碎片等垃圾所覆盖。“这种外墙砖的确是我们的。”企业负责人一开始否认在此乱倒垃圾,不过面对事实铁证——满地的外墙砖碎片,他只好点头承认。
污染的事实、企业的说辞,都被执法记录仪一一记录下来。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三家公司均从事瓷砖生产,按照要求,应确保生产污水零排放;原料场、煤场场地应具有防雨淋、防下渗等措施,各堆场应搭盖防雨棚;生产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他认为,这三家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违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要求的被告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污水、立即完善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等诉讼请求,以切实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进度追踪】
庭前调解 企业表示要治污
在受理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安新区三家瓷砖生产公司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一案后,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为使该案得到更好的解决,达到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组织了庭前调解。
7月8日,该案庭前调解程序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进行。三企业法人代表均来到现场,全部承认原告诉状中所指的环境污染事实。
“通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这三家公司所在的污水外排口等几个检测口均有污染超标现象。”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代理律师李永瑜近日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对方环境污染事实存在并已得到承认,接下来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案。
调解中,法庭、原告、被告初步达成“专家现场了解并制定环境污染治理方案,企业根据方案进行整改”的意见。
“如果当天他们不承认有污染事实,我们就要做好开庭的准备。”李永瑜说。对此,罗光黔告诉记者,若被告不承认环境污染事实,法庭可以开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但这样的判决没有具体的措施,达不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在我们处理案件中,这三家公司都很配合,并愿意调解。”罗光黔说:“7月22日,相关专家已赴污染现场调查,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之后,这三家公司要按照该方案施行;如果被告不按照这个方案施行,法庭可以开庭,判决其依照执行,如果被告没有执行这个判决,法庭可以开启执行程序,依法对企业采取措施,并让第三方来实施。”
本报记者 张勇 文/图
■新闻背景
关于跨区办案——
今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的划分,将贵阳、安顺、贵安三地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管辖。本案是继今年5月16日该法庭受理安顺市一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再次受理的跨地级行政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