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针对我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存在的公示主体和公示内容不明确、公示方式不统一等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日前已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以桂政办发〔2016〕51号文件正式印发。
针对行政执法公示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均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有序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针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公示的具体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方式、监督举报方式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针对行政执法公示方式不统一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主动公示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时间节点,要求自治区本级在2016年8月底前,各设区的市政府在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在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落实,从今年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将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实施严格考核,对不按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