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5.11.2015  16:54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预案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等。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大气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预案明确,按照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预警分为两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省级预警。

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黄色预警为中度污染,橙色预警为重度污染,红色预警为严重污染。城市发布红色预警后,需向省大气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

重污染天气省级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橙色、红色。橙色预警为重度污染,红色预警为严重污染。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区、特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红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发布。

信息报送方面,预案要求,当某一城市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当出现省级严重污染天气(2个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预案还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监督检查等工作作了明确。在应急响应措施上,预案规定,省大气应急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四是其他措施。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3)建议性应对措施

一是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三是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是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

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

一是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

二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级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三是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是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五是仅允许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受影响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地区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建议性应对措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的相邻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4)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省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